2.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 与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考生如对违规记录的内容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考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做出违规处理决定通报的,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向考生送达违规处理决定,并告知考生可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4.考生在报名、 考试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事实将被如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电子档案。考生以无效证件、伪造证件或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证件获得报名、考试、入学资格的,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生的相应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